社會福利: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流程
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資格、具備文件及流程
1.準備相關證明文件
■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(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)
■申請人之三個月內1吋照片3張
■申請人印章
■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(初次鑑定者免持)
■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
*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,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,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
2.至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、輔具中心(台北市)申辦
■領取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、鑑定表
■持表至政府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
■經鑑定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「身心障礙等級」者,社會局處主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